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
——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2021年3月4日,上海某食品公司向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并将于2021年4月1日零点收回某平台“官方旗舰店”的运营管理权限。2021年3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删除三条爆款商品的推广链接。链接删除之后,上海某食品公司未按时向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推广费用80763.10元。上海某食品公司起诉请求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76485.68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反诉上海某食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6842.60元及违约金263275.7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推广链接虽非商品链接,但因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推广行为能促进产品销售并为店铺带来浏览量,客观上会起到引流的作用进而提高店铺销量,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拥有独立的运营权限,但其作为接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以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履行合同,不应刻意减损已经形成的产品竞争优势。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合理理由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删除推广链接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案涉违约损害赔偿金为2万元并无不当,故维持该项判决。上海某食品公司逾期支付剩余推广费系基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在先,系合理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且其逾期支付推广费给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未超过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范围,二审驳回了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小结:在数字化快速发展的现在,催生了一系列新时代产物,互联网经济如淘宝、京东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也应运而生。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也不在拘泥于传统模式,且其范围覆盖面广,既然已经做了合法有效的约定,应当全面履行。本案认定推广链接具有财产属性,运营方在合作到期日无正当理由删除推广链接构成违约,并合理认定了非违约方的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