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乙方(承租人),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方(次承租人),乙丙双方签订了《转租合同》,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导致原部分装修毁损,甲方知晓该情况后,立即解除了与乙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方搬离租赁房屋,然丙方却以《转租合同》未到期为由,迟迟不肯腾让租赁房屋,同时拒绝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上述案情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1.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丙两方共同腾让租赁房屋?
2.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丙两方共同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3.乙、丙双方应否对甲方房屋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相关规定,若《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则《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均有效。但《转租合同》是相对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租合同》仅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有效,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因而,甲乙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乙丙双方之间的《转租合同》亦有效,但其约定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是否均负有腾让房屋的义务?
出租人既可以依据《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对次承租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但出租人对次承租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若出租人未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基于有效的《转租合同》,次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系有权占有,出租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应当请求次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承租人。
2.若出租人依法解除了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解除时,《转租合同》便无继续履行的合法基础,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系无权占有,出租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次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因而,乙、丙双方均负有腾让房屋的义务。
三、承租人是否要对次承租人逾期腾房产生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需向出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若出租人向法院请求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共同承担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承租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及时腾让房屋及支付逾期腾让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义务。承租人虽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但不能因此免除承租人的上述义务。
因而,乙方应当对丙方逾期腾房产生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次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承租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应对租赁物进行妥善的保管、管理,若因次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承租人(基于合同违约)与次承租人(基于侵权)应当对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次承租人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提醒
1.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审查承租人身份,明确不得转租,同时及时关注承租人是否存在转租情形,如发现转租情形,应及时主张权利;
2.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应当审查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资格,尽量避免成为次承租人,如必须作为次承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取得出租人同意,同时约定清楚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六、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