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买房,登记按份共有,男方占1%,女方占99%,同时在登记中心签署声明约定男方占1%,女方占99%,声明处女方的签名由男方代签。后女方提起离婚要求按登记份额分割房产。
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房产不能只给自己1%。男方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我并不清楚1%和99%是什么意思。”
一审
法院认为:
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然该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就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按99%的比例给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
二审
法院认为: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当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女方、男方所签《声明》系为办理产权证书出具,且男方表示不清楚该《声明》的内容及意义。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屋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女方虽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但结合录音时所处情境,男方对于房屋份额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状态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无法据此认定女方主张的对房屋的份额约定。
经过综合考量,二审法院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再审与抗诉
女方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女方再审申请。无奈之下,女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认为:“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不仅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了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由此可见,双方通过权属登记的方式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份额,审判机关认为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重审
法院认为,女方、男方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额比例为女方1%,男方99%。男方签署《声明》(并代女方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对女方、男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女方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于房屋分割处理有误,再审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