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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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婚姻律师:给孩子买的人身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李晓娟婚姻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次举报

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并不享有权益,只有在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期待权才会转化为受益人的实体请求权,被保险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

所以,如果投保人申请退保,受益人的期待权也就消灭了,退保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所以,离婚,解除保险合同,申请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但也有其他解决办法。有的人觉得退保太不划算了,也可以按照保险现金价值给对方折价款。夫妻使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子女享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已经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一方愿意继续缴纳保费,另一方主张分割保单价值,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补偿对方保单价值的折价款。

有一些不太计较的夫妻双方,同意不分割保险利益,将保险合同利益视赠与给一方或者赠与给子女,那么可以对保单不作处理。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管是申请退保时分割现金价值,还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主张分割补偿保单价值的折价款,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是会分割的。只有在离婚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继续缴纳保费,而且不主张分割,此时视为对投保一方的赠与,并且继续保持子女的保险利益,法院将不再作分割处理。

 


李晓娟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专业婚姻律师,只办理婚姻家庭相关案件。擅长:离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