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是建筑行业务工人员工伤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劳动者在工地作业时坠落受伤,被认定工伤九级,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停工留薪期的边界,以及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本案对于建筑工地日薪务工人员工伤维权具备较强参考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建筑行业务工人员,入职北京某建筑中心,岗位为水电工,双方签订项目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对应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完工为止。用人单位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申请人实行日工资结算模式,工资一部分通过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一部分通过微信转账发放。
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开展水管铺设作业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坠落受伤,多处骨折。事故发生之后,劳动者便再未返回单位提供劳动,工资结算至受伤当日。后续经过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申请人伤情构成工伤玖级伤残。
劳动者就工伤待遇纠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三项工伤补助金金额本身予以认可,但双方就劳动关系截止时间存在重大分歧。被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在受伤之后较短时间即解除;劳动者认为劳动关系应当持续至其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
二、仲裁审理核心争议焦点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受伤当年7月29日解除。仲裁委审理认为,工伤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停工留薪期之内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存续。
待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劳动者长期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再发放劳动报酬,没有证据证明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双方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此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劳动关系不再延续。
据此仲裁委认定:双方在7月30日至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满)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后到劳动者邮寄解除通知这段时间,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因劳动者主张的被迫解除发生在劳动关系已经实际终止之后,仲裁对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2、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本案用人单位未参保,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庭审中双方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没有异议,仲裁委予以确认。
3、停工留薪期工资给付
劳动者受伤之后,在停工留薪期限内依法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该部分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全部停工留薪期工资。
三、仲裁裁决结果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当年7月30日至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12日至12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8725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87.5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294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294元;
6、驳回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其余仲裁请求。
以上款项,用人单位需要在裁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案法律实务启示
1、建筑工地项目用工,即便签订项目结束即终止的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之后,劳动关系不能简单以项目或者受伤时间直接切断,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关系依法受到保护。
2、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所有法定工伤待遇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用工风险显著增大。
3、工伤劳动者想要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要建立在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基础之上。如果停工留薪期已满,双方已经长期互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实际终止,后续再发解除通知,经济补偿将难以得到支持。
4、工地日结、日工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一样可以享受完整工伤保险待遇,要保存工资转账记录、工牌、工地工作记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便于维权。
张立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