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禄律师代理原告刘某某,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公司欠债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原股东多次转让股权、减资,均未实缴出资。
律师主张: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原股东在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观点,成功追加现股东及多名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提示:执行终本后,可通过追加未出资股东实现回款。
张立禄律师
张立禄律师代理原告刘某某,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公司欠债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原股东多次转让股权、减资,均未实缴出资。
律师主张: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原股东在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观点,成功追加现股东及多名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提示:执行终本后,可通过追加未出资股东实现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