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凯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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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公司用工,成功抗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发布者:林凯利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139人看过 举报

2026-09-07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劳动者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招用,在多个工程项目从事焊工工作,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该建筑装饰公司自 2025 年 4 月 13 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法定代表人招工、微信发工资、项目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应当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此前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请求已被驳回,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办案经过

林凯利律师作为山西某建筑装饰公司代理律师介入本案。梳理全案证据,区分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与公司职务行为,从项目承揽主体、用工合意、人身管理从属关系、报酬支付渠道四个维度组织抗辩。核实案涉项目实际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承揽,并非公司承接业务;工资系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转账,不走公司对公账户;劳动者不受公司规章制度、人事制度约束,不存在入职登记、社保缴纳等劳动关系特征,向法庭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结合庭审电话核实分包事实,拆解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主张逻辑。

 

3.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抗辩意见,认定劳动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和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无法证实案涉项目属于公司承揽,判决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劳动关系项下法律责任。

 

4.律师观点

在太原建筑施工类案件中,极易混淆法定代表人人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身份,就直接推定其招用、发薪行为当然代表公司。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文件审查三重要件:用工合意、人身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即便项目刚好落在公司工商经营范围之内,如果项目实际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接、个人结算、个人发放报酬,劳动者不受公司制度管束,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而非和企业成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太原地区审理该类建工劳务纠纷重要裁判思路。

林凯利律师,法学本科,自2012年起接受系统的法学高等教育,2016年毕业后即投身法律实务一线,历经律所实务锤炼,于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
1140120********3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