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一般要求三同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有关”。但有一类工伤比较特殊,即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也属于工伤的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容易给人造成困惑的是,既然因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车主应该对伤者进行赔偿,对于交通事故险已经赔付的部分,工伤保险是否仍然需要继续赔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公众号《某某阳光》发布了一个案例《外卖小哥遭遇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同时获得?》。
案情:
外卖小哥闫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在事故中无责任,闫某亲属从第三方获得商业意外险和肇事车辆司机赔付共计130.5万元。
后闫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闫某生前所在公司向闫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该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被法院驳回。
后经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闫某亲属又向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其已从第三方获得商业意外险和肇事车辆司机的赔付,未予受理。闫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工伤保险中心履行先行支付其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是否还能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分别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行不悖。
同时法官也从法律规定、责任性质、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说明。
第一,从法律规定层面,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和补偿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而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的,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获得两种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二,从责任性质角度,工伤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得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赔偿。而第三人侵权是侵权人的个人责任,侵权人因过错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害,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不能互相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保险赔偿为由免除自己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不仅经济上面临诸多损失,身体和精神也会遭受痛苦。工伤保险赔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但可能无法覆盖其全部损失,且因人身损害不能简单比照财产损失,基于人的伦理价值,人身损害赔偿并不受“填平原则”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得到双重赔偿能够更加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足够经济补偿恢复生活。
从该案例及法官的说法中可以看出,当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被认定工伤后,既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险,也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既然既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险的赔付,也可以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那么两个保险又是如何赔付的呢?
从《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费用?》和《工伤待遇包含哪些费用?》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险赔付的内容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并不一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含康复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工亡职工亲属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险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致死情形)、死亡赔偿金(致死情形)、被扶养人生活费(致残、致死情况)、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
从上文可以看出,两个保险的项目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赔付的时候是按照各自的法律依据,分别确定赔偿项,计算各项的金额,两者并不交叉,并不影响。
唯一特殊的是医疗费,两者都包含医疗费,但是医疗费并不适用双赔,仅使用“填平原则”,即医疗费应现有交通事故责任险赔付,交通事故责任险不赔付或不用赔付的部分,由工伤保险赔付,两者相加小于等于实际花费的医疗费。
不仅仅是交通事故责任险、工伤保险如此,其他意外险等都是如此,即使被保险人购买多份保险,医疗费部分均适用“填平原则”,多份保险赔付的医疗费总额小于等于实际花费的医疗费。
因此,当职工受到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及时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或车主理赔,同时应及时申请工伤待遇,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