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小文章,我们以问答形式来归纳一下民间借贷中重点的8个问题。答案的知识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下称“标准”)( 2019年4月11日通知)。其中,剔除了部分已不适用的规定,请参考如下:
Q1从银行套出来钱在放贷,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答:根据规定之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标准: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Q2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在给我方的借条上有签字,是否可以追究该保证人的责任?
答:根据规定之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光签字不足够,要亮明保证人身份或明确应承担保证责任。
Q3我俩约定的是按月支付利息,但出借人要求我在收到借款当日向他转回了当月利息,这种情况下,怎么界定本金金额?
答:这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标准,应当以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的数额。
Q4如果在法庭上,出借人说“我是现金给他借的钱”;借款人说“我是现金还给他的钱”,此时,法官会怎么审呢。
答:根据标准,法院会要求双方先说说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其次,会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和双方所做的工作及经济能力对比,最后来综合考量谁的话更有可信度。
如果借款金额不是特别巨大,债权人的陈述还算合理,而债务人又无法解释为何其已经偿还了借款、但债权人手上还有借条、欠条。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支持债权人。
Q5债务人不出庭、不应诉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很常见。债务人不出庭,对债权人有时会更麻烦。
根据标准,法院除了审查书面文件之外,会做如下处理:
先让债权人讲借款的发生和经过、借款支付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再来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职业、借款原因、出借用途。如果这些和书面材料都匹配,讲的内容也没有可疑之处,那么,债务人就要承担不出庭的不利后果,即法院会支持原告债权人的诉求。
Q6在某个时间点,借贷双方通过核算把之前的利息一并计入作为后期的本金,然后继续计息,法院会支持吗?
答:根据规定第27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这种情况法院会“一刀切”,按照不超过LPR4倍的原则来核算,超出的则不保护。
Q7我和借款人当时没有约定,若借款人迟延还款、如何计息,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答:根据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关于逾期利息,可参照借期内的正常利息约定来主张;如果都没有约定,就按照LPR计算。
Q8作为出借人,为了降低出借钱的风险,我想设计各种罚则、违约责任,想了解如果涉及诉讼,法院是否都会支持我?
答:根据规定第29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知,无论用什么样的名目,譬如违约金、服务费用、罚息,涉诉后法院都是统一按照不超过LPR4倍来界定。凡超过的,就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