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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共同担保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368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中,共同担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共同担保可以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按份责任担保两种形式。

一、连带责任担保:在连带责任担保中,所有担保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追索全部债务,而不论各担保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一旦某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他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例如,甲、乙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债务人到期未还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甲还款后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乙按照内部份额分担。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乙还款后应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对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甲按照内部份额分担。

二、按份责任担保:在按份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约定了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各担保人应平均分担债务。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担保人,约定甲承担 30% 的担保责任,乙承担 30%,丙承担 40%。不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但在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可按照三人之间约定的份额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三、共同担保的特点包括:

1.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共同担保人之间可以是相互独立的,也可以是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

2.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担保人追索全部债务,而不必按照担保人的顺序或比例。

3.担保人的追偿权: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约定分担其超额承担的部分。

4.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系连带共同担保的;担保人虽然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可以相互追偿,但是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中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此时可以理解为担保人之间存在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四、在民间借贷中设立共同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担保方式:在借款协议中明确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按份责任担保。

2. 确定担保份额:如果是按份责任担保,应明确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

3.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法律效力。

4.风险评估:担保人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

五、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699条是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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