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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本后如何申请恢复执行?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813人看过

案件胜诉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期限届满后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么,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还会继续执行吗?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暂时阶段性结束强制执行的一种结案方式。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无法处置,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时,通常情况下就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法院对案件进行终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详细规定。从《意见》可知,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要达到上述规定中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必须完成下列调查事项,未完成下列事项的情形下擅自终本属于违法终本: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三、对终本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执行过程中,若法院未真正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查到的存款未划拨;保险、理财产品未采取强制退保等方式扣划残值;未对被执行人名下可控制的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未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进行核实;未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或者未对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等)就对案件采取终本方式结案的,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终本后如何查找财产线索以恢复执行?

案件终本后,申请人想要申请恢复执行,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实践中,申请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

1.调取执行卷宗

法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情形,并且都会汇总记录在财产汇总表中。实践中,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则,可能会忽略汇总表中的财产。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调取执行卷宗,分析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便恢复执行。

2.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

通过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分析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案件终本后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具备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一经发现,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调取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股权

将被执行人的姓名或电话录入企业信息查询网站中,分析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公司,或者是否系公司的股东。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司的,或者有某一公司股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其名下股权进行冻结,并进行评估拍卖。

4.查找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可以将该财产线索提交法院,请求法院恢复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在将财产变现后需要预留出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份额,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个人的份额。

5.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分析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完毕,或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形。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的规定,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时,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追加成功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需要写明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并写明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2.原审判决书、首次执行裁定书

提交上述材料以证明执行依据和证明该案件已经经过首次执行,但并未执行到位。

3.财产线索相关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有大额转账,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股权、不动产;证明被执行人配偶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等。

4.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

追加股东若是经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程序的,还需要提交一审、二审判决书。

5.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委托手续,包括所函、律师证、授权委托书等。

六、律师提醒

执行案件“终本”后,并不代表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失去保护,被执行人可以逃避相应的债务。被执行人受到限制仍会持续下去,如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另外,申请人若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通过追加程序将股东或者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都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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