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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少写一句话,留下一个大麻烦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分类:离婚 |343人看过

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咨询,事实比较清楚,一审时,可能是为了便于计算受理费,对于利息部分,当时请的律师写了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具体金额,但未明确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判决也支持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本来当事人认为,被告很快就能还钱,但没想到的是,只执行成功不到本金的10%。

因为本金为400多万,且双方约定了年利率10%,一审判决至今,新产生的利息也有不少了,这部分无法通过一审判决来执行。当事人也不能放弃之前及以后的利息。由于不再信任之前请的律师,于是问到了我。

当事人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在诉讼时只主张了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能否另案主张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我之前看到过类似的案例,当事人诉讼请求中写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然后法院能否判决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这个问题最高院有定论:起诉时,诉请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及罚息的本意是为计算诉讼费用方便,并没有放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的意思表示,故原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罚息至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像咨询的这个案例,支持至起诉之日也并不能说错,因为你诉讼请求就写了暂计至起诉之日嘛。

那,再次起诉主张第一次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呢?

我认为不属于重复起诉。

陕西省高院2020年曾发布《关于民事案件中逾期利息裁判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原告前诉未主张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判决后其另行起诉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截止日后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判,但原告在前诉中明确放弃的除外。

实务中,我搜索到陕西高院援引上述规定,撤销过下级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审理;洛阳中院也曾就逾期利息问题,撤销过下级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审理。但未搜索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及裁判文书。

之所以这类案例很少,大抵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1.判决或调解后,短时间内执行完毕。逾期的利息即使之前未主张,因为标的额不高,涉及金额不多,也无再主张的必要;2.若案件标的额较高,涉及利息较高,当事人/代理人犯这种错误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我认为,陕西省高院的规定是可以普适于该类案件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放弃起诉之日后的利息,就应该支持,当然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最好,若没有明确主张的话,也可以给予另案主张的权利。

最后一个问题,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和约定的年利率产生的利息能否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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