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和被害人是男女关系。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或者PC、通奸等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失去前提和基础,而且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很大的辩解空间。
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证据无法提取而不能认定。
没有证据证实有暴力手段和反抗行为。被害人、嫌疑人身上没有伤痕、衣服被扯烂等情形。
犯罪嫌疑人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反常表现。这一般表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当成犯罪,很大程度表明其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
被害人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被害人有时因为利益关系而存在虚假报案的可能,或因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或因通奸关系败露为了维护面子或者避免责难。
被害人陈述存在真实性疑问,影响其报案和指控犯罪的效力。
被害人改变陈述。被害人开始称被嫌疑人强奸,后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的改变,会直接削弱乃至否定指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导致案件不捕的重要因素。
嫌疑人和被害人之前曾发生过性行为,双方对性行为的性质说法各异。这种情况一般是被害人述称之前也被嫌疑人强奸,嫌疑人则称之前和被害人自愿发生过性关系。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在案的证据存在疑点,且不能合理排除等。
案发前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发生存在心理预期,事发后被害人的情绪不存在异常,不能认定为违背其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