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利息约定的情形复杂多样,与之关联的逾期利息计算规则也各有不同。清晰地了解这些规则,对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利息约定的不同情形
1.未约定利息
1.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就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也就无需考虑按照何种标准索要利息。
2.约定不明确
1.若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约定内容含糊不清,例如仅仅写明应当支付利息,而对于利息的计算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重要信息一概未提及,这种情况下法律也视为没有利息。
2.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形需要关注。当双方写明了利息为百分之五,却未表明是月利率百分之五还是年利率百分之五时,这并非完全的约定不明,而是明确约定了存在利息,只是利息的标准不够明确。此时,法院可以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进行认定,不一定就判定为没有利息。
3.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时间
1.当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却约定了还款时间,例如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时,如果到期对方未能还款,出借人就可以从一年期满之日,也就是逾期之日起,向借款人索要逾期利息。
4.既无利息约定又无还款时间约定
(1)如果在借贷关系中既没有约定利息,又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若想要主张利息,就必须先确定还款时间。作为出借人,可以发出催告,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还钱,这个期限由出借人自行确定。如果借款人在这个期限届满时仍然没有还款,出借人就可以从逾期之日起索要逾期利息,与上述约定还款时间到期未还的情况类似,但是出借人不能索要其他利息。
鉴于这些情况的复杂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关于利息是否索要、如何索要以及索要多少等相关内容,最好在借款文件中清楚地写明,不要因为亲戚朋友之间的情面而含混不清。
二、未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1.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这是目前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较为常见的一种计算方式。例如在(2020)豫010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未能按照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由于涉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所以法院判定被告应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2.参照旧规按年利率6%计算
1.在一些民事判决书中,如(2020)浙0205民初3160号、(2020)湘0923民初2636号、(2020)川1527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等,体现了这种计算方式。例如在(2020)浙0205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当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归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即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
3.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以(2020)桂092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归还。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4.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1.在(2020)皖1523民初4924、4925、4926号《民事判决书》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式,但这几份判决书在附录法律条文中使用旧规作为依据,存在法院引用法律有误的情况,而且这种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理由并不充足,其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5.特殊情况补充
1.如果借款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有权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计算期间从逾期还款之日起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要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自逾期之日起,出借人可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