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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务】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能不能主张双赔?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7日|分类:保险理赔 |699人看过


概述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就损害造成的原因,区分两种情况:

(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

(二)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用人单位方面以及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


(一)结论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兼具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理由

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因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互不排斥。

具体原因,一方面,因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而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无须考虑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该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当然有权据此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及人身侵权的被侵权人。基于该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遂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亦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三)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医疗费不重复赔偿

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遵循“有限双赔”原则。对于因受伤花费的医疗费,只能获赔一份。

员工的“医疗费用”只能选择由第三方或用人单位一方赔偿和支付,不可以主张双倍获赔。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可以双赔

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因为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故受伤员工既可以主张第三方支付误工费,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


(一)结论

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二)理由

因用人单位方面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抑或是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即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与工伤责任的补偿主体为同一单位的,那么,此时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只能请求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具体原因,一方面,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代表本单位,其行为后果仅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再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将过分地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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