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法院经过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清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吗?或者能否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呢?
一、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若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则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如上所述,追加被执行人是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唯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不能追加,即使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也会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三、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
关于能否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需要先对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的,法院则不能执行。
四、如何执行配偶名下的房产?
如果最终认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财产应当被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首先,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并提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查是否应当予以查封。若是决定查封的,应当做出查封裁定书。
其次,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后,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觉得人民法院查封的行为有错误,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并提交证据证明不应当查封的理由:如,该房产系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等材料。
再次,若是被执行人配偶没有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后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置该房屋,将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在此过程中告知被执行人配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后,拍卖成功后,人民法院应当先将变现的款项的50%支付给被执行人配偶,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在扣除配偶的份额后,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依次清偿。
五、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不应当仅仅将目光全部放在被执行人身上。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事前都会将财产登记在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名下,造成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表象。因此,申请人应当关注被执行人身边的亲属,并试图从中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从而实现快速执行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