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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大执行主体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2024年11月21日16人看过举报

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大执行主体的情形有哪些?

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扩大执行主体将大大增加债权人执行回款的概率。那么,哪些情况下需要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才能实现扩大执行主体,从而要求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呢?基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就需要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才能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归纳汇总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1.变更、追加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若是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若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时,在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时,该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被执行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5.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追加未出资就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的,追加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追加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承诺书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追加代偿人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他人保管,或者无偿划拨给第三人时,申请人可以追加该第三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人追加案外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执行程序中,想要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首先要先证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执行法院作出的终本裁定。执行法院在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可以据此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二是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如果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也可以认定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是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处置的财产。若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如果这些财产无法处置或处置成本过高,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可以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三、律师提醒

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通过扩大执行主体,将相关责任人(股东)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可以大大提升执行回款概率,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解决执行难得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作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或相关主题是否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若是符合追加情形的,及时申请追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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