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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办事”未完成请托事项拒不退费,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2024-11-15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496人看过举报

熟人社交是我国社交的一种特殊形态,碍于人情,托人办事往往花费不菲,如习以为常的托关系升学、升迁、就业、就医等,收钱办事你情我愿,请托事项一旦办成,皆大欢喜,除非关联案件案发,不存在诉诸法律解决的问题,但是请托事项一旦落空,接受财产或者好处一方的行为如何认定,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需要重点考察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类型,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1)接受财物人是否存在办理请托事项的条件;(2)所请托事项是否有实际履约可能;(3)在接受财物后有无履行的实际行为;(4)取得财物后的主要处置情况;(5)未能办理请托事项的原因。受托人接受请托人的财物之后,将其用于个人或者给自己的近亲属等人使用,没有用于请托事项所关联的支出费用,那么,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确。

第二客观上是否是否存在假意承诺

假意承诺就是虚构办事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实务中,如果行为人事实上缺乏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但是吹嘘自己与某领带关系密切,或者同学、朋友可以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收受财物而案发,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假意承诺其可以通过找到关系影响司法案件办理进程或者安排某些特定事项等司法类诈骗行为,更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第三是否存在一定劳务付出

托关系办事型诈骗,嫌疑人直接承认自始既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较为少见。实务中往往请托人强调实际付出了劳务,也有部分案件,受托人为了办理请托事项,也确实支付了一定的财物,后因主客观原因未能实现请托目的。此时需进一步审查嫌疑人所称的“办事”是否属于普通民众所认可的付出劳务,不仅仅考查其辩解的理由。如升学或入学类“办事型”诈骗中,虽然行为人寻找中间人办理请托事项,但仅是口头咨询且未有实质性的跟进,仅仅支付少量财物,此种情况不能认定其付出了劳务。

第四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

数额是不是较大,是确定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是数额较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他别巨大三种情况的量刑,当然是有区别的。

经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综合评判,接受财物一方如果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假意承诺的客观事实,不存在一定的劳务付出,数额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较大的标准,就是诈骗,应该按照犯罪处理,否则可能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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