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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税务 |272人看过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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