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