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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