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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贷款后出借赚取利息,属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2024-08-23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288人看过举报

套取贷款后出借赚取利息,属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在市场经济中,赚取商品差价是一种很常见的盈利途径,但商品差价也仅限于商品,小的有手工业产品手串服装,大的有自行车冰箱,简单的有苹果玉米,复杂的有手机电脑等等都可以。

货币在现在的经济交往中作为一般等价物,并不是商品。同时,因为涉及到货币秩序的稳定,是绝对禁止买卖货币和严格限制货币的借用的。
如果是公司想以货币出借为主业,必须经过审批获取相关的资质等,比如银行;如果是自然人主体,想出借货币赚取利润,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否则就可能涉及不当得利,甚至是非法集资。
比如张三有一张10万元额度信用卡。自用的话,每月没有那么大的开销;不用的话,那么多钱躺在卡里也是躺着。于是张三想把这10万块钱借给着急用钱的人,这样就能赚得一笔利息收入,何乐而不为。
这是不可以的!利用信用卡额度转贷被严格禁止,前边从大背景上说过,自然人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信用卡额度为银行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的自有资金。
一方面,套贷转贷违反银行的用卡规定,银行可以追究持卡人的违约责任;另一方,套贷转贷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所以,现在可以完整的回答这个问题:套取贷款后出借赚取利息,属于民间借贷的管理范畴,但是该行为在事实上违反自有资金的使用,在法律上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得行为本身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当然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不是说这钱打水漂不用还了,是说想赚利息是不可能了,应当恢复借款前的状态,即返还本金,利息免谈。
如果造成了损失,由过错方来承担。比如李四不知道钱是套贷拿出来的,那过错方就是三张一人。如果李四对套贷知情,那过错方就是两个人。如果是李四怂恿套贷,他甚至还是主要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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