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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19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162人看过

19、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

  对《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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