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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17

2024-08-22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156人看过举报

17、具体案件审理时,应注意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

  举债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可依职权适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三)注意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妥善把握利益平衡

  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注意《解释》在不同负债情形下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这里的举证证明责任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若事实真伪不明,则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对其构成或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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