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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16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207人看过


  16、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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