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约管理费,竟随意私刻印章,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白某伪造公章案
白某系某公司法人,因其无资质承建政府工程,遂找到某建筑公司,提出合作计划,借用该建筑公司资质承揽业务,并约定管理费为5%。在白某与该建筑公司合作几次后,白某认为管理费过高,遂产生私刻印章的想法,其通过街边小广告私刻了该建筑公司的印章,并以此继续承揽业务。后因项目工程拖欠工资,被举报至安康市某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建筑公司报警。
2023年5月,白某因伪造公司印章被刑事拘留,承办人接受委托后,前往安康市某看守所会见了白某,并与审查逮捕的承办人员多次沟通,后作出不逮捕决定。后白某获得该建筑公司的谅解,并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检察院遂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及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