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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207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建工领域内常见的法律问题,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就成了亟待解决的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总括性规定,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属于此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上原因在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的无效合同过多,但实际施工人又确实履行了对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来折价补偿承包人,有利于平衡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补偿范围应当仅限于工程价款

《民法典》对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条款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性规定,明确了参照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不包括其他条款。也就是说,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一般是指工程价款的计价办法、计价标准,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节点等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这是因为合同无效情形下,参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是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折价补偿数额确定的一种法律推定,主要针对的是折价补偿的数额,其他无效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再具有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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