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内容: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甲方:任某某,辩护人:钱威、褚书晓,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犯罪事实:
盗窃罪:
2024年*月至*月间,甲方采用其***室房门钥匙打开***室房门、用螺丝刀卸掉***室房门挂锁的手段,先后7次进入被害人乙方的***室内盗窃,窃得贴身衣物9条、抽纸4包,其中部分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元,其余物品未能估价。
案发后,甲方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1年*月至2024年*月间,甲方未经被害人乙方允许,采用溜门入室、用其***室房门钥匙打开**室房门、用螺丝刀卸掉***室房门挂锁的手段,先后21次进入被害人乙方的***室内,翻找并拍摄被害人乙方的贴身衣物。
审理过程: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36号起诉书指控甲方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5年*月**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征得甲方同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官顾波涛出庭支持公诉,甲方及其辩护人褚书晓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甲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甲方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5年*月**日止。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作用:
辩护人:钱威、褚书晓作为甲方的辩护人,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其了解指控内容,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褚书晓提出甲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甲方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