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仲裁机构:带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钱威、褚书晓,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委托代理人高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某,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案由:赔偿金争议
仲裁过程:
甲方因与乙方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元,以及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元。庭审中,甲方将第二项请求金额变更为2*****元,并自愿抵扣第一项请求。
乙方辩称,双方劳动关系是协商一致解除的,且对甲方当庭提交的材料提出异议,认为已超出举证期限。乙方还主张甲方与公司*员工有不正当关系,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
甲方于2017年3月入职乙方公司,担任生产车问班长。双方曾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之后未再续签,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为甲方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9月4日,乙方以甲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构成违法解除。
裁决结果:
乙方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违法解除赔偿金2*****元(1****元/月×7年×2倍)。
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一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作用:
甲方律师:钱威、褚书晓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活动,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帮助甲方明确仲裁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