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间借贷”关系法律下的认定
这个问题是一位当事人咨询怎么写夫妻间借条而产生的。因为借贷双方之间关系特殊性,存在一个坐大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关于夫妻间借款,首先的争议点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因为双方之间是夫妻,相互转账是很正常的事情。某天双方之间感情破裂过不下去了,走向离婚,双方之间的借贷将是很难以认定的。
总的来说:夫妻之间借贷关系,一、要有明确借贷关系,二、要声明借款人借钱的用途是由于个人(开店、偿还个人借款等),而非是用于家庭(这个是关键),三、实际进行交付(资金来源也要有证据),四、利息约定是否合法。
Part.02
一篇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判决
原告:许某,女。
被告:魏某,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81,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46,778.04元(以未还本金48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4倍,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止),合计727,778.04元。
事实和理由:
2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依法履行了借款义务,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交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给付了50万借款。但截止起诉,被告仅支付了19,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双方关系
结婚:2018年9月结婚。
离婚:2021年3月离婚。
生育:无子女。
债务:无共同债务。
案涉借款系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开始陆续产生。2021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还款计划,约定月还款5,000元,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案涉借款来源于原告工资收入、父母赠予和银行贷款等。被告曾系广电公司员工,与原告相识时开火锅店、酒吧等,婚后原告方知其投资失败,且相当一部分钱用于网络赌博。
Part.03
被告辩称和认定事实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2021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因偿还个人债务,魏某(被告)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许某(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2030年12月31日前还完所有欠款。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并书写身份证号码,原告在出借人处签字并书写身份证号码。该借条背面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内容:魏某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向许某借款50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由于还款人经济困难,现提出如下还款计划:自2021年1月1日起,还款人魏某每月向许某还款5,000元,直到2029年4月30日全部还完,如到期未还或者未还完,则按照50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并书写身份证号码,原告在出借人处签字并书写身份证号码。该借条背面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看到这里有一个问题,借款期限尚未到期,那么主张要求还款及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这个也是一个争议点。
2017年至2020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合计转账163,000元(2017年18,000元、2018年47,600元、2019年83,400元、2020年14,000元)。2017年5月6日,原告通过某银行向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2,000元;2017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某银行向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转账60,000元。以上合计255,000元。
另查明,原告名下持有某银行信用卡(尾号XXXX),额度34,0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存在持续消费和办理分期业务;2018年5月24日,原告名下的某某银行引用卡刷卡消费94,000元;2018年12月17日,原告在乌鲁木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80,000元,该贷款公司将80,000元转入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同日,原告名下招商银行卡刷卡消费79,490元。
Part.03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二、案涉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是否届满,以及原告关于本息部分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核心要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当然排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适用,判断标准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借贷约定、款项用途是否为一个人债务。
1.借贷合意层面。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21年1月2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同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均明确载明被告因偿还个人债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了还款金额、分期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有被告签字确认且附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佐证,内容清晰、要素完备、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借款部分用于偿还被告婚前开设火锅店、酒吧的债务,部分被告用于网络赌博,该款项并非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需,进一步符合夫妻之间个人借贷的法律特征。综上,本院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予以确认;
2.款项交付层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163,000元、银行转账记录92,000元,合计255,000元,该两组证据直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部分款项。对于《借条》载明的剩余款项,原告主张包含现金交付部分,并提交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记录80,000元、信用卡额度使用记录128,000元(94,000元+32,000元),当庭陈述案涉500,000元款项来源于个人工资、父母赠予以及贷款、信用卡套现资金等,且案涉《借条》和《还款计划书》中均陈述借款给付包含现金方式。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定原告已完成500,000元款项的交付义务。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255000 + 80000 + 128000 = 463000,加上一些现金交付法院认定总的50万元)
关于案涉借款期限是否届满的问题。案涉借条虽载明借款于203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借条》出具的当日,被告另行出具《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还款人魏某每月向许某还款5000元,直到2029年4月30日全部还完”,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视为对《借条》还款期限的变更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还款计划书》分期还款约定,被告应自2021年1月履行每月还款5,000元的约定,截止本案起诉时,约定分期还款金额累计已达到案涉《借条》《还款计划书》所列的借款总额,且多期分期还款期限已实际届满,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本院认定案涉借款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看到这里的时候,本人感到困惑“怎么就达到了借款总额了”,约定2021年~2029年4月30日,每月5千,要100个月才能归还完50万元。从2021年1月到起诉日2025年8月,总共过了55个月,每月5千,55个月累计就是27.5万。关于这个疑问要结合利息约定。
原告主张利息是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计算利息,以48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计算,计算可得利息是246,778.04,那么未归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727778.04,金额已经超过了50万元,整个债务的履行期限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可以被视为已经提前届满。从被告仅偿还1.9万元,及逾期如此多期,
法律不会坐视债权人(原告)在债务人(被告)已经明显丧失履约意愿和能力的情况下,还必须等待合同字面期限(2030年或2029年)的到来。否则,违约方将毫无代价地长期占用资金,这对守约方极不公平。]
2.关于利息的诉请。案涉《还款计划书》约定“如到期未还或者未还完,则按照50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止”。双方约定的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未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以未还本金48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计算利息,均在双方约定和法律保护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220,635.36元(以48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的4倍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共1217天),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Part.04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偿还借款本金481,000元;
二、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某偿支付逾期利息220,635.36元(以48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的4倍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共1217天)。
案件受理费11,077.7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许某负担397.78元,被告魏某负担10,680元。
Part.05
总结
像本案例中,夫妻借款间有借条明确的约定的案例是很少的,起诉夫妻间借款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是被法院驳回,原因无他,原告很难举证,被告借款是用于个人使用而非家庭,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转账是很正常的事情,双方之间存在大额转账差额,那么要举证这种转账差额属于借款,证明难度可想而知。二、借条按照普通的借条进行书写,遗漏关键点(用于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下,结合夫妻双方间转账情况,被告以某一笔款项主张说这是偿还的借款,这时候举证责任来到了原告方,举证这笔钱不属于偿还借款。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