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周某在恋爱两年后开始租房共同居住生活,一年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刘某因此向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刘某借到周某12万元整,分三年还清,无利息。实际上出具借条的真实意思为刘某因愧疚而对周某的补偿。请问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12万元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周某主张刘某向其支付12万元,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存在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且证明该12万元系双方共同的财产,在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刘某出具条据中提及的借款没有实际履行。而出具借条的本意是刘某因为愧疚而对其的补偿,那么在刘某对此进行否认时,周某还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借条内容可知,该条据不能证明该12万元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综合上述因素,刘某出具的条据系刘某向周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的凭证,周某依据该条据主张同居关系析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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