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越来越多人选择婚前买房,结婚后出售自己婚前的房产成为婚后夫妻置换房屋的常态。该部分婚前财产用作婚后购房时发生了形态上的转化,而大多数人往往缺乏对该部分财产的区分意识,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将该部分财产与婚后收入等混用,加之对于资金来源证据的留存意识不足等,导致离婚时说不清钱的来龙去脉,导致在财产分割时处于被动地位。婚后购房中婚前出租部分的性质认定分歧和财产增值部分的分配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而本文拆解的这个案例的当事人,就展示了在婚姻中保护自己个人财产的正确方式。
【基本案情】
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存在性格差异及矛盾处理不当等问题,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夫妻感情存续期间购置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购房款54万元,其中杨某甲将其出售婚前房产所得价款2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借款34万元支付按揭款。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对案涉房屋的现价值为650万元均表示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甲,杨某甲需向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万元。即:
乙所占份额为(34÷2)÷54=31.5%;
乙所得补偿款=31.5%×650=204.75(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杨某甲需向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325万元,即650×50%=325万元。
【本案判决】
省检察院抗诉后,双方补充提交了新证据,省高院结合一审证据再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万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最终,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财产分割的结论。
【评析】
杨某甲在置换房屋的过程中对这20万款项做了有效的物理隔离,所谓的物理隔离,其实就是在资金方面做好专户管理,避免与婚后收入(工资、奖金)等混同,确保房款在专户中完成流入、流出。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注意时间-金额-账户一一对应。本案中,杨某甲提交的证据不仅能够20万元的来源是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并且该款项的流转过程清晰明确,没有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的可能,仍属于“婚前财产形态转化”,因而获得法院支持,认定其性质仍为个人财产。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件名称】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