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收取“砍头息”的现象比较多,那么什么叫“砍头息”呢?法律是否支持呢?
所谓“砍头息”就是把利息提前收取了,导致实际给到借款人手上的借款本金,是比借条上写的借款本金要少,这少掉的这部分就是提前收取的利息俗称“砍头息”。
放贷人收取砍头息也存在多种形式:
第一种简单粗暴型,A借款10万给B,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12个月,但A只转账给B借款本金8万8千元,借条上写的借款本金仍是10万元,那么少的1万2千元就是提前收取的“砍头息”。
第二种技术型,同样是A借款10万给B,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12个月,A先转给B借款5万元,然后A要求B取出现金1万2千元交回给A,或者是要求B把这1万2千元转账到一个陌生账户,这样A再把剩下的5万元借款本金转给B,借条上借款本金仍旧写10万元,这样A就收到了1万2的“砍头息”。
那么对于“砍头息”是否合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从第二十七条看出法律是不允许“砍头息”的。所以第一种简单粗暴型收取“砍头息”的,打起官司来,往往放贷人这方得不到法院支持,法院还是按照实际的借款本金金额来判决,因为放贷人的转账记录显示的就是没有足额给借款本金,放贷者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二种技术型的就比较难对付了,常常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借款人在被起诉时答辩说是有“砍头息”,但是通常借款人是拿不出有效证据的,反而是放贷人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借款本金是足额转给了借款人。
借款人要想对付第二种,那么就要在放贷人收取“砍头息”时想办法保留好证据,如果是要求将“砍头息”转到陌生账户的,只能以不当得利起诉这个收取“砍头息”账户的户主,以此来挽回损失。
民间借贷中,为了规避法律不允许的高利息,可谓是各种方法层出不穷,目前我也只能总结出这两种类型。还有什么别的类型,欢迎讨论。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