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亲友间的资金出借现象极为常见。出借人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借钱款,并将款项支付至配偶账户,配偶未对借款事实签字确认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王某、郭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某的亲戚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王某汇款,累计81万元。2018年3月17日,朱某另向郭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该笔款项随后被分笔取现。2022年2月12日,王某就88万元借款向朱某补签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
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朱某提起诉讼,主张88万元借款为王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郭某则以“对借款毫不知情”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
本案中7万元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名下账户接收7万元并取现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与王某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实际参与的合理推定,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余81万元因缺乏郭某参与的证据,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笔者提醒
(一)《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配偶账户收款后分笔取出,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具有很强的身份关联性。银行账户密码、操作权限通常由本人掌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账户由他人实际控制(如保管、出借、代持等),否则应推定账户持有人对账户内资金流转享有支配权。
(2)账户取现操作需凭银行卡及密码完成。若“配偶”本人未参与,该笔资金在其账户内长期留存或转作他用(如消费、转账)的可能性更高;而取现行为更符合“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特征。
(3)案涉借款实际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出借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取现凭证等证据材料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证明“配偶”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实际参与;若其不能提供任何银行卡丢失、被盗用、密码泄露等反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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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