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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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老板把公司注销了,赔偿找谁要?-附带工伤赔偿项目及支付主体

作者: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9次举报
2026-01-14

奇葩事情天天有,前些天有客户咨询说上班时发生了工伤,结果在工伤认定后,老板把公司注销跑路了,应得的赔偿现在不知道该找谁要了。那么碰到这个情况咱们应该怎么办呢?

下面笔者给大家详解一下工伤可获赔项目、该赔偿应当由谁支付以及认定工伤后,公司注销了应该找谁索赔的相关知识~


一、工伤后可获得什么赔偿?找谁要?

1.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一级)至7个月(十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至75%(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

10.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2.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13.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五级)、60%(六级),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

1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需支付护理费,一般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二、公司注销了,赔偿可以找谁要?

可以找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

若公司注销时未依法清算,或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如工伤职工)的义务,导致工伤赔偿未获清偿,股东或清算组成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职工在受工伤期间,公司注销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未依法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因为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人(一般为股东)需要签署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职工工资也已经结清等,很明显,这些都是虚假承诺。所以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大家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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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62000********7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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