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某设备安装公司)承接被告(某风机设备公司)汽轮发电机组安装调试服务,双方于2023年9月签订《汽轮机安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73.5万元(不含税)。我方按约进场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又应被告要求提供6万元增项安装服务,总价款合计79.5万元。然而被告仅支付10.35万元,剩余69.15万元长期拖欠不予支付。
被告不仅拒绝付款,反而以“安装质量不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提出抗辩,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安装合同、赔偿所谓修复费用48.9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2.05万元,合计索赔金额超过71万元。
为追回全部安装服务费、有力应对对方巨额反诉索赔,当事人委托世则律师事务所薛冰峰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案件难点在于:双方从未签署书面验收报告,被告以设备振动问题主张安装质量不合格、拒绝付款,同时反诉巨额索赔,需要完整还原“我方已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被告自行拆装维修导致问题、设备已实际投产使用”的客观事实,逐一击破对方质量异议与反诉主张。
二、办案经过
(一)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脉络,固定“安装完成、质保届满、设备投产”关键事实
接受委托后,世则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归集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案件履行时间线:2023年9月双方签约后我方进场安装,2024年6月16日完成安装调试并正式运行,此后近半年被告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2024年10月起被告多次自行将设备送第三方检修、拆装做动平衡检测,2024年11月又自行将设备运至使用方场地安排安装调试;2025年3月使用方向被告发送的告知函证实设备已投入生产。
世则律师团队同步核算应付款项构成:80%运行款55.8万元(扣除已付3万元)、10%质保金7.35万元、增项安装服务费6万元,合计69.15万元,并同步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形成清晰、可落地的诉讼请求。
(二)精准拆解对方“质量不合格”抗辩,击破其举证不能
针对被告主张设备振动、安装质量不达标、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抗辩,世则律师团队逐项质证:被告自2024年6月16日我方交付工作成果至2024年12月1日提出所谓仰角问题,长达近半年从未向我方主张安装质量问题,反而自行联系第三方检测、两次送设备检修、多次委托第三方拆解做动平衡,相关合同与凭证恰恰证明问题源于被告自行拆装维修;双方交易惯例中我方不负责设备拆解后的组装调试,被告要求重新组装调试需另行协商支付增项服务费用。被告始终未能举证证实安装质量存在问题,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全面反驳对方解除合同与巨额索赔反诉
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修复费用48.9万余元、违约金22.05万元。世则律师团队提出:我方已完成合同主要义务,被告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被告主张的振动问题、仰角问题均无证据证明系安装质量缺陷,其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主张,全部建立在“我方违约”这一未证实前提之上,证据不足,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四)锁定付款条件成就与质保期届满事实,主张全额承揽款及利息
针对被告辩称设备未正常连续运行168小时、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世则律师团队指出:使用方告知函证实设备已投入生产,被告主张未运行满168小时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与常理不符,法院不应采纳;质保期自2024年6月16日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算,2025年6月15日届满,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我方有权主张全部剩余承揽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世则律师团队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我方当事人承揽款69.15万元,并支付自202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9.1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解除合同、赔偿修复费用48.9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2.05万元的全部反诉请求;
3.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336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4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在对方以“质量不合格”拒付全款、并提起71万余元巨额反诉索赔的不利局面下,世则律师团队完整举证、精准质证、系统抗辩,实现本诉全额回款、反诉全面驳回的完胜结果。当事人不仅追回全部69.15万元安装服务费,还依法获得逾期利息补偿,全部诉讼成本均由对方承担。
四、世则律师法律提示
1. 安装服务类合同务必留存履行全程书面凭证设备安装、调试、交付、运行及增项等各环节,注意留存合同、付款记录、微信沟通、现场照片、运行记录等证据;增项服务务必另行书面确认并明确费用,避免日后结算争议。
2. 定作人长期未提质量异议、自行拆装维修,难以事后主张质量问题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长期未提出质量异议,反而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拆装维修,又无证据证明问题系安装所致,法院难以认定安装质量不合格,定作人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设备已实际投产使用,付款条件通常视为成就安装调试完成、设备已投入生产使用,定作人再以未验收、未连续运行满168小时为由拒付承揽款,若无充分反证,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承揽人有权主张剩余价款及逾期利息。
4. 反诉索赔须以违约事实成立为前提主张解除合同、赔偿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必须先举证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证据不足的反诉请求将被依法全部驳回,反诉案件受理费亦由反诉方自行承担。
五、法律咨询指引
承揽合同、设备安装、加工定作类纠纷中,定作人常以“质量不合格”“未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拖欠承揽款,甚至提起质量索赔反诉,当事人自行应诉举证难度极大,稍有不慎即面临回款无望、反被索赔的双重风险。
如果您遭遇对方拖欠安装费、加工费,或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并提起索赔反诉等法律难题,可随时咨询世则律师事务所薛冰峰律师。世则律师团队长期深耕承揽合同、设备安装、买卖货款类纠纷,擅长梳理合同履行证据链、拆解对方质量异议、精准应对反诉索赔,全程代理立案、保全、庭审、举证质证工作,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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