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创时,根据伤势差异,相应的补偿项目必须考虑到伤势等因素,以便进行精确评估。
若员工主观判断自身伤势较重,而向公司提出要求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然而经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及上一级鉴定机构复核后,该员工的伤势并未达到伤残标准,那么在其工伤待遇当中,与伤残相关的补偿项目将无法得到支持。
即便如此,工伤保险基金会或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以下实际产生的工伤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费用;
2.实际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贴;
3.若因伤势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4.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
5.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收入。
以上各项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参考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工资水平、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多项标准,通过详细计算方可得出员工应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总额。
《社会保险费》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