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于责任划分存在不当或处理流程有所偏差,则该方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仅被视为一种用以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纠偏的一种内部程序,因此,其所取得的效果恐怕并非理想状态。
这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划定的责任比例提出异议,同时,事故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倘若事故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法官将不会轻易地否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