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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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发布者: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65人看过

【摘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现状接受执行标的房屋,应视为其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本案执行依据为淮安区法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即“富利来公司按期返还购房款,缪成中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富利来公司不能按期返还缪成中购房款750000元,富利来公司按双方购房合同履行交付给缪成中位于淮安市××区复兴镇××小区××楼××室、××室、××室、××室、××室、××室共××套商品房,富利来公司协助缪成中办理房屋交付相关手续”。因富利来公司未能按期返还购房款750000元,缪成中依据调解书的该条规定,请求对富利来公司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交付6套商品房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缪成中与富利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约定,富利来公司的交付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商品房实物的物理交付,二是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交付。因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缪成中自愿放弃权利交付的强制执行申请,仅要求实物交付,且同意现状接受。纵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关于实物交付的约定,相关条款均为为保障买受人权利而对出卖人设置的义务。缪成中同意现状接受涉案房屋,应视为其不再要求富利来公司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和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虽系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房屋的相关规定,但也明确了对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可以进行现状执行的原则,本案中可以参照适用。此外,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反而使申请执行人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亦有违基本法理和公平正义。综上,在缪成中同意现状接受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本案执行依据具有可执行内容。淮安区法院以强制交付房屋条件不成就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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