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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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发布者: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461人看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对于法律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责任承担方法的处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转载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领导小组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的表述,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规范和调整。

(2)劳动关系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

(3)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5)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对接受劳务一方的处分权。

(6)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以上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和适用》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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