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事情逐渐变多,这些损害,有些是因施工活动本身就具备高度的危险性,譬如说高空作业、有关危化品的作业等等,有些是因为提供劳务者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提供劳务者在发生人身损害时,不仅遭受着身体、心理的双重折磨,更有甚者,对劳务者整个家庭是毁灭性的伤害,那么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提供劳务者是否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呢?
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法条解读;
1.首先本条规定的对象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本质的不同,本条排除了劳动关系的适用,若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关于劳动保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定。
2.提供劳务者若存在过错,需要承担部分的责任。
从以往案例来看,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判令提供劳务者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要求提供劳务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于过错的认定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法院对于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有所不同,这并不判决尺度的不同一,而是审判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对于不同案件从主客观层面认定提供劳务者过错程度有所不同。
综上,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劳务者自己如果存在过错,自己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