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不免遇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遗产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
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对被执行人的死亡后的遗产进行执行。
若继承人没有继承被执行人的遗产,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遗产直接进行执行。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