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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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者: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550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       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     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日。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4.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5.发包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基础资料。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六、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2.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4.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5.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7.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8.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将竣工资料   套移交发包人。

七、工期和进度

1.承包人应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工期延误

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3.2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八、材料和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2.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九、变更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3.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4.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比例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十、工程价款与支付进度

1.合同价款及调整

2.进度款支付节点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4.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4.2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利息。

十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行业拆借利率支付违约金。

3.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十二、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行业拆借利率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行业拆借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十三、承包人保修义务与质保金的退还

1.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时间按各工程项目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最终结算价百分之五(5%)的质量保证金。

3.保修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年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十四、违约责任

1. 发包人违约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的损失。逾期支付应付款项应承担同行业拆借利率4倍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违约

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十五、保险

1.工程保险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                                          

十六、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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