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在领取钥匙实际居住后才开始享受物业服务,在此情况下才符合缴纳物业费标准,物业费应从该时间开始计算。实际生活中在通知交房后很多业主是过了一段时间才领取钥匙,这部分业主在领取钥匙的时候,物业告知让其从通知交房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那么物业的此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物业的该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据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从通知交房时开始的,小区日常维护清洁工作已经实际发生,并非未接收钥匙实际入住就未享受物业服务,物业的成本也并未降低,故在通知交房后未领取钥匙期间还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