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存在很多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望无法保障的情形,实践中探望权的执行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子女成年之前,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但是探望权的执行确是一直阻力重重,具体为一下三个方面:1、被执行人不配合;2、被探望的子女不配合;3、案外人的阻碍。那么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法实现的探望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是肯定的,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从上述条文可以得出,探望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拒不协助那么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现在的直接抚养人,也适用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