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张某欠李某30万元货款被李某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该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张某向李某偿还30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李某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李某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张某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张某为此向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咨询。
二、律师意见;
我团队律师对案情分析后认为,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张某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评析;
多年以前,因人民法院未统一裁判尺度,实务中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性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出台之后,各地人民法院统一了裁判尺度,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非经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追加被执行人,该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审职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是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