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股票作为现代经济生活重要的资产种类,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已成为常见被执行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票及资金账户。但由于股票资产类型的特殊性,其冻结和处置程序都与其他资产有所不同。
【冻结程序】根据《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票、证券账户资金采取查控措施的。但由于股票价格是不断变动的,具体冻结数额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处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人民法院如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也对执行流通证券的方式做出了规定,该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目前,集中竞价是无限售流通股司法处置主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