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张某分别向孙某、钱某、牛某三借款,借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孙某、钱某、牛某分别向不同的基层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受理孙某执行案件的法院查封拍卖了张某房产一套,但所得价款无法清偿孙某、钱某、牛某三人的全部借款。在分配执行款时,孙某主张先行清偿自己的债权,但钱某、牛某主张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为此钱某、牛某向我团队律师咨询。
二、律师意见;
我团队律师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为自然人,其变现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孙某、钱某、牛某三人的借款均为普通金钱债权,原则上钱某、牛某有权按照债权比例申请参与分配。
三、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行。”
以上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时,且申请执行的债权若为普通债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原则上应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当然,被执行人若为公司法人,在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则不适用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的制度。因此本案中,原则上钱某、牛某有权按照债权比例申请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