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例;
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因甲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义务,张某委托我团队律师代为追加甲公司股东乙公司为被执行人,此后法院支持了张某追加申请,裁定追加乙公司为该案件被执行人。此时,张某就是否可以再次追加乙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向我团队律师进行咨询。
二、律师意见;
我团队律师在检索相关案例后认为,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以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评析;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基于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申请执行人可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暂无明确依据。
另外,我们检索了2019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网刊登了一则案例,该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执行沈某与某快递公司一案,该案裁判要旨为“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后,再次请求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经人民法院网刊登后,最高院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也对该案进行了转载,官媒主流观点亦不支持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张某主张再次追加乙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一、案情摘要;
张某欠李某30万元货款被李某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该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张某向李某偿还30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李某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李某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张某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张某为此向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咨询。
二、律师意见;
我团队律师对案情分析后认为,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张某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评析;
多年以前,因人民法院未统一裁判尺度,实务中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性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出台之后,各地人民法院统一了裁判尺度,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非经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追加被执行人,该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审职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是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综合以上两则案例可以看出,案件执行环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做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