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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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丢失,租金是否应继续计算?

发布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904人看过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节约成本,许多建筑设施设备都采取租赁形式,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部分承租的设施设备灭失的情况。在设备灭失后,承租方与出租方往往会就设备赔偿、后续租金如何计算产生争议。一般而言,法院首先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即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在设备租赁合同中就设备损毁、灭失后的租金计算、赔偿方式有约定的,法院根据该约定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计算设备灭失后的租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许嘉伟律师团队·法律咨询^|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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